您的位置:首页> 资讯 > 正文

恒大地产公告:宣布兑付“20恒大04”债券利息

2021-09-23 13:54:01 来源:金融界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21年9月23日支付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的利息。“20恒大04”发行总额40亿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0%。

受此消息推动,恒大ADR一度大涨近50%。截止发稿恒大ADR上涨45.33%报10.90美元。

附公告全文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恒大04;债券代码:149247)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9月22日,凡在2021年9月2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9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9月23日支付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恒大04。

3、债券代码:149247。

4、发行总额:40.00亿元。

5、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6、存续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本计息期内票面利率为5.8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如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20年9月23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9月2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9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2、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5年9月2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3年9月2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32.64 +2.10%,诊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5、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20恒大04”票面利率为5.80%,每手(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6.4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8.00元。

三、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年9月22日。

2、债券付息日:2021年9月23日。

3、债券除息日:2021年9月2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期债券已通过场外方式协商解决。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